越南通知布告退还出口货物的采购加值税之法子


发布时间:

2025-05-07 15:23

  三、对于已获得外国买从依外销合约颠末银行结算部份货款金额的现实出口之货物,若合适下列前提的出口商,可申请临时退还产物出口的采购加值税(含已获结算及未获结算的货款)?。

  另前列94/2010号通知布告亦退还90%加值税额的处置刻日,自接获齐备及格申请退税文件日起为不跨越7个工做天,对于处置退还残剩10%的加值税额,则为4 个工做天。

  施行交付、售卖、于归并及并入等施行税捐结算时,尚未扣除完毕其采购时的加值税,或溢征的加值税额者。

  越南财务部顷发布第94/2010/TT-BCT号通知布告,相关退还货物出口之采购加值税的,并将自本(2010)年8月14日起起头实施。该将不合用于初次申请退还加值税的对象(对于有设置加工出产而向企业所正在地税务机关缴交出口货物加工出产税捐,将获临时退还加值税者除外)。

  二、对于正在外销合约上有明订以持久或正在各个期间的体例付款,而未到其结算货款期、或未具备银行相关结算单据、或已获得外国买从结算或预垫的出口产物,当外销合约结算期满时,出口人应按检具银行结算相关单据。

  一、对于产物已现实出口而未具备银行结算单据的厂商,根据退税人之申请。

  (二)依外销合约未到结算期无银行结算单据之前列残剩货款金额的采购加值税,当出口商出示银行结算尾款单据时,将获退还残剩的10%加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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