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拟拔除形成厂商税捐搅扰的
发布时间:
2025-02-15 12:48
越南财务部顷起草相关增修该部2013年12月31日第219/2013/TT-BTC号通知布告,施行越南总理府2013年12月18日第209/2013/ND-CP号通知布告加值税法部门条则施行细则的。一、厂商须达到年度停业额10亿越盾(越南央行?率核心通知布告即期?率1美元兑换22,436越盾),及单据者,方可合用以抵扣体例缴交加值税的;二、对于无法达到年度10亿越盾停业额,而能充实施行会计轨制、及单据的厂商,叁、对于新设立的企业,均应向税务机关打点志愿合用以抵扣体例缴交加值税,惟可将该加值税计入出产运营成本),且须利用售货或加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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